闽经信服务〔2014〕610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下同)经贸委(商贸服务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典当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行: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文)和《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鉴于省级典当监管部门名称变动,为进一步规范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申领、使用和核销程序,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旧版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更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印制、发放
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由福建省经信委监制。省经信委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负责纸质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印制、保管、发放和核销等工作。各典当行向省典当行业协会免费领取纸质当票和续当凭证。
二、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申领
(一)初次申领
新设典当行初次申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票和续当凭证初次申领书》(见附件1,由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经省经信委核对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当票及续当凭证码段后,到省典当行业协会领取纸质当票及续当凭证。
(二)再次申领
典当行再次申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申领人应填写《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书》(见附件2,由县级或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盖章),将《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书》邮寄或传真至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经我委核对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当票及续当凭证码段后,申领人到省典当行业协会领取纸质当票及续当凭证,并提验以下材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县级或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书》(原件)、已作废当票和续当凭证(原件,一式四联,剪角)。
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当票和续当凭证领 附件3.xls取和核销台帐,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典当行,省典当行业协会不得发放当票和续当凭证。
再次申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数量原则上根据申领时典当行前6个月的使用量确定。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和核销
典当行领取的当票及续当凭证应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除复核、经办、保管、当户签章和典当行签章信息外,典当行开具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采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当票和续当凭证应按连号顺序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化管理。典当行在开据当票和续当凭证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在开票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中。
当票和续当凭证作废的,不得丢弃,应在其四联单右下方剪角不小于4cm×4cm,并在下次申领时,提交省典当行业协会予以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的,典当行应及时向县级典当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典当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并核实后,典当行应在所属设区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公告尺寸不小于4cm×3cm,县级典当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和典当行公告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典当监管部门。
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全省典当行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和核销情况建立台账,每季度报省经信委备案。对收回的作废凭证,由省典当行业协会留存,每年经省经信委核对后统一销毁。
对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或作废率高的典当行,省监管部们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发放数量等措施,并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典当行年审的重要内容。
四、统一更换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相关要求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各典当行可按照申领要求申领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前,各典当行应对现有的旧版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清点,在申领时,将空白、作废的旧版凭证在其右下方剪角不小于4cm×4cm,统一交回省典当行业协会登记留存。
在申领过渡期内,新旧两种版本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同时有效,典当行在申领新版凭证时可根据业务需要保留一个星期合理用量的旧版凭证,新版凭证领取后则立即停止使用旧版凭证。
全省于2014年12月31日统一停止使用旧版的当票和续当凭证,我委将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旧版凭证的码段收回,各典当行在过渡期内保留的空白和作废旧版凭证请于2015年2月28日前交回省典当行业协会登记留存。
五、工作要求
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典当行业特有的重要经营凭证,各级典当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和各典当行应重视当票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县级典当监管部门做好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典当监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典当行当票和续当凭证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切实履行省经信委委托的职责,做好纸质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印制发放和核销工作,填写《当票和续当凭证领取作废回收登记本》(附件4)。
本通知规定《典当行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书》、《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领(使)用台账》可以由县级或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各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请明确审核确认的责任单位是设区市还是县级典当监管部门,如确定为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请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书面向我委报备,未报备的则视为由县级典当监管部门审核确认。
附件: 附件1、附件2.doc
附件4.xls 附件3.xls(请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经贸文件2014.11.11下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